各县级、市级政府机构,市政府各相关厅局,各管理区,市级双重管理单位,以及市直各事业单位和企业: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在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上对《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并通过,该办法现正式印发至各位,要求大家务必予以严格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更加规范,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提及的应急预案,系指由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社区组织、各类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事先制定的旨在快速、科学、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并尽可能降低突发事件及其后果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 规划、编制、评审、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与应急预案相关的工作内容,均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需依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统筹协调任务,而各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则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需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应急预案,紧密贴合实际情况,科学设定具体内容,确保其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易于执行的特点。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全市应急预案体系涵盖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及开发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应急预案,以及针对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共计六大类别。
市总体应急预案构成了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框架,它既是全市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规范性文件。
市专项应急预案系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编制,旨在应对特定或数种突发情况,并明确了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职责的应急计划。
(三)市级各部门的应急计划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据市级的综合应急预案、特定领域的应急预案以及各自承担的职责,专门编制用以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的预案。
县(市、区)以及开发区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系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管理评估,以及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共同编制而成的综合应急预案、特定领域的应急预案,以及县(市、区)和开发区内相关部门(单位)所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方案。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所编制的应急预案,系指这些单位依据各自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或是执行上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计划。同时,企事业单位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系指由大型会议以及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领域的重要活动的主办方,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主体,依据“主办即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实施,具体包括对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协调,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日常管理,同时承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以及督促检查。
第八条要求,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部门和机构需确保应急预案体系与应急指挥平台的有效对接和整合,全面运用现代科技及应急预案管理的各项技术和内容,构建完善的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并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各单位,需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评估、修订、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演练等活动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进行统一规划,同时确保这些经费的安排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匹配。
第三章 规划、编制、评审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需强化其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体系构建规划,确立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安排,并依据管理权限向上级或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相适应;
(四)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五)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明,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若遵循国家既定标准,则必须依照这些国家标准进行。若缺乏国家层面的标准,则可以参考同行业或相关领域的上级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流程。其基本内容通常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数个方面:
总体规定涵盖了编制(修订)的目标、所依据的标准、执行的工作准则以及适用的领域等方面。
(二)该体系涵盖了应急组织指挥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领导核心、行政执行机构、业务操作机构、现场调度机构以及专业咨询团队等。
预防与预警体系涵盖了应急准备的相关措施,以及预警等级的指标和具体标准,还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流程,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应急处置涵盖了多个方面,诸如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和指标、启动应急预案的具体条件、信息的及时上报、初步处理措施、分级的应急响应措施、指挥协调工作、信息的公布以及应急状态的结束等环节。
(五)涉及恢复重建工作,这包括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实施社会救助措施、进行深入调查与评估,以及具体的恢复与重建活动。
应急保障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应急队伍的配备、财政资金的支援、物资的储备、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交通运输的保障、治安的维护、人员的防护、通信系统的确保、现场救援以及工程抢险装备的供应、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科技技术的支持、气象服务的保障以及环境监测的维护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等;
附件内容涵盖组织架构图、紧急应对步骤图、应急物资清单以及规范化的文本格式等。
第十三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单位需遵循“贴近实际、简明扼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重心,以应急预案为根本,强调文本的简洁性和易操作性,编制包括处置流程图、响应程序、分级响应标准、物资装备清单、救援队伍名单以及人员通讯录等核心内容的简化版应急预案文本,或制作简单明了的操作手册。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责任部门(单位):
市政府负责制定市级的总体应急预案,而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则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
(二)该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遵循“主管负责制”的原则,具体实施编制(修订)任务的则是市内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
(三)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修订)。
各县(市、区)以及开发区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本市的规定进行编制(修订)。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独立负责。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由活动的主办方以及公共场地的运营或管理方共同编制。
第十五条 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及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相关制定预案的机构或单位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组建应急预案编制团队,进而着手进行预案的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机构需进行前期调研工作,以加强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还需进行风险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风险或隐患发展趋势,以及应急资源和能力的评估。此外,还需借鉴相关经验教训,确保应急准备在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得到全面实施。
第十七条 规定,在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中,相关机构或单位需广泛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涉及应急预案的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强化部门间、区域间、军地间的突发事件信息交流与应急协作,确保这些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还需确保应急预案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及其他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相协调对接。
第十八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或机构需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本部门所编写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举办听证或论证活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或相关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对应急预案的审议、审批、备案以及公布等环节进行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依据属地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审议与审批。
该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广泛征询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内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给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并最终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发布。
该市专项应急预案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经过专家组的评审,提交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在需要的情况下,还需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
市相关部门的应急计划在充分听取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负责制定该计划的部门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并以该部门的名义发布。在需要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予以转发。
重大活动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需由制定单位自主实施评审流程,或委托相关机构协助完成;评审结果需经本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那些依据行业(领域)国家标准或上级应急预案规定需要报送审批、备案的应急预案,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处理;若规定需将相关文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则应一并抄送至同级别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获得批准之前,负责预案编制(修订)的机构需将预案提交给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便进行衔接性的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否体现符合党中央、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
(四)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五)需审查组织指挥、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应急处置、舆情引导、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预案衔接以及评估改进等机制,确保其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是否采纳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大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于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是否能够进行有效协调,最终形成统一的共识。
(七)其他需要衔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或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必须提供以下编制的相关说明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性审核意见;
(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如因保密需求或其他原因,需对外公布应急预案的简要版本,则必须将此简要版应急预案与正式文件一同提交进行审批流程。
其他需要送审或报批的应急预案,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自预案公布之日起,需在20个工作日内依照以下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县级、市级或区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编制的综合性应急预案,需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县级、市级或区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编制的特定应急预案,需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应部门所编制的应急计划需提交给本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而乡镇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应急计划则需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至于街道办事处所制定的应急计划,则应向派出的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备案。
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所制定的应急计划,需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组织所编制的应急计划,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应急计划,需依照分级分类的准则,提交给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若需同时将副本送至同级别的应急管理部门,则应一并送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机构,需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提交备案的综合性应急预案、特定领域的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其他规模较大、影响广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就其完善之处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或相关单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条款,对应急预案的保密等级进行明确界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一旦应急预案获得审议通过或批准应急管理评估,必须及时发放至相关各部门及单位。
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领域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必须予以公开。对于确实需要保密的预案,则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第五章 智能化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需将应急预案的文本资料、操作手册以及应急演练等相关内容输入到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不在此列),并积极推广在综合信息平台上进行应急预案的线上审核、备案、执法检查以及应急处置的决策分析等任务,以此提升应急预案的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效能。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和分级分类的原则,承担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智能化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需通过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等多种手段,执行应急预案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三十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或相关单位需确立应急演练的方案,科学安排演练的频率、方式以及演练的具体内容。
市政府需设立一项针对市级关键综合演练的规章制度,每年伊始,由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从市内各相关单位的专项应急演练计划中挑选,经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审议,最终确定并纳入当年的市级关键综合演练项目。
第三十一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或机构需依据具体状况,实施以情境模拟为核心的实战操练、桌面模拟等多样化演练形式,广泛动员人员参与,确保处置协调性高、演练形式丰富且成本效益显著,构建起常态化的应急演练体系。
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机构需依据应急预案,开展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和针对性的专项演练,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策划并实施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活动,以此增强快速响应和协同处理各类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对于其他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的机构,它们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积极组织并实施应急演练活动。
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以及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建筑施工的单位,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同时,学校和幼儿园也需在每个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急演练的负责单位需迅速启动评估流程,对预案实施中的不足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与建议,最终编制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将其提交给上级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同级别的应急管理机关。评估的核心要素涵盖:对演练实施状况的审视,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及实施便捷性的分析,指挥协调及应急响应联动效果的评价,应急人员应对措施的实施效果,演练中使用的设备与装备的适用性,以及针对改进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机制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和看法。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或机构需设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及执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旨在提升应急响应与协调工作的效率,并据此提出对预案的改进与修订的具体要求,确保预案能够持续优化并遵循科学的规范化管理。
在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时,可以吸纳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若条件允许,亦能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或相关单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的要求,依据实际情况,顺应形势变动,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优化。各类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编制机构或相关单位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关于预案变更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五条 规定,若应急预案包含以下任一情形,负责编制的单位必须立即对预案进行更新:,
(一)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或上级应急预案的相关条款出现变动时;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操作和应急训练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问题;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若修订的应急预案包含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组标准等关键内容,修订过程需依据本规定中关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审批、备案、公布等环节的程序来组织。若修订内容仅涉及其他方面,则修订流程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简化。
第三十七条,若有关单位在预案实施期间认为有必要对预案进行调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案的编制机构或负责单位。预案编制机构或负责单位需对调整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并迅速将分析结果予以回复。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或机构需对预案进行详细阐释,通过编制培训资料、组织培训班、开展研讨活动等多种途径,对与预案执行紧密关联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群体进行预案培训,广泛传播应急处置及预案智能化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内相关部门应将应急计划培训视为应急管理培训的关键组成部分,并将其融入领导干部的培训体系、公务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应急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之中,以此强化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应急担当意识,并提升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 规定,涉及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性质的应急预案,其制定部门或机构需借助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样化媒介进行广泛传播,同时制作出易于理解、便于记忆且实用的宣传普及资料,并向公众无偿提供。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相关部门需对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的构建与执行状况实施监督审查,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事务每年进行归纳总结,并向上级及同级别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承担着执行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重任,对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核,并对县(市、区)、开发区应急预案的执行进行引导与监督。这些涉及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指导的任务,均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具体落实。
第四十二条 规定,负责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机构、主管部门以及责任单位,承担着对涉及本专项应急预案的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市、区)及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任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执行本区域总体应急预案,并对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同时还要对基层应急预案的执行进行引导和核实。这些监督、审查及引导任务,由县(市、区)和开发区的应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针对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需遵循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并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核。
对于未按规定制定或更新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要求执行相关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其效力将持续五年。与此同时,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号南府规〔2016〕11号)亦将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