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应急管理部严控超高层建筑!这一通知释放啥信号?

智通财经APP消息,10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强化超高层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的通告。通告强调,各地需对新建的超高层建筑实施严格管控。原则上不应再新建超高层住宅。对于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应严格禁止建设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且严禁建设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对于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必须严格控制25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的新建,同时禁止500米以上超高建筑的建设。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强化超高层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应急管理的部门,直辖市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的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委员会以及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及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及应急管理局,以及各省级消防救援指挥机构:

超高层建筑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建筑工程技术革新、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进步等方面展现了其积极作用。然而,近些年,部分城市不顾实际需求,盲目攀比,竞相建设超高层建筑,过分追求建筑的高度和独特形式,导致建设成本上升,能源消耗加剧,同时也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执行新型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发展与安全,以科学方法规划与管控超高层建筑,以推动城市向更高水平发展,特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通告: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标准。各地需对新建的超高层建筑实施严格监管。原则上不允许新建超高层住宅。对于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新建超高层建筑的高度上限为150米,严禁超过250米。而对于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新建超高层建筑的高度上限则降至250米,严禁超过500米。在审批超过80米的住宅建筑或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时,各地相关部门需征询同级别消防救援机构的看法,以此确保建筑与当地的消防救援实力相协调。对于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若确实需要建设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则必须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且还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备案。对于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且确实需要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城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进行抗震、消防等方面的严格论证和审查应急管理评估,同时将相关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备案和复核。

(二)在确定建筑布局时,需充分考虑城市空间结构及功能分布,全面规划高层与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并实现相对集中的布局方式。对生态敏感区域、自然景观等关键地带的高层建筑实施严格管控,确保不新增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负面影响;同时,避免在山麓水畔、老城区和旧城区开发密度大、人口集中、交通拥堵的地带建设超高层建筑;此外,亦不得在城市通风走廊上建设超高层建筑群。

深化并细化评估论证工作,各地需全面评估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于超高层建筑密集的区域,必须加强对其交通影响进行的评价,以防止交通拥堵的加剧;同时,还需强化对环境影响进行的评价,以阻止城市热岛效应的恶化,并避免光污染和高层峡谷风的出现。此外,还需加强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及应急处置预案的评估。超高层建筑的防灾避难场所需集中在周边区域设置,确保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同时,需强化超高层建筑的节能管理,标准层的平面使用效率通常应达到80%以上,且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应至少达到三星级。

各地需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公共投资的规范,原则上不得同意动用公共资金用于建造超过一定层高的建筑;对于城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镇,需严格限制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而对于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镇,则需进一步严格限制,只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

住建部应急管理部通知_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_应急管理评估

(五)强化决策责任落实。对超高层建筑项目实施终身责任制度。对于城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镇,若新建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而对于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镇,若新建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均需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规定,将其视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提交城市党委和政府进行审批,并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全面进行安全隐患的细致检查。各地需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对超高层建筑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详细了解超高层建筑的基本状况,并构建一个专门的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对超高层建筑的业主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进行全方位的指导,确保他们对建筑的地基、结构、电力供应、水源、燃气供应、建筑材料、电梯系统、抗震性能、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对易燃可燃的外墙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住宅、外墙脱落风险、传染病防控以及消防救援等安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台账。

各地需强化对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整治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制度。业主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需编制隐患整治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治之前,超高层建筑的使用将被暂停。超高层建筑的业主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需要设立一支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并应积极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人才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完善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编制人员疏散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计划、风险防控的分级分类方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活动,以增强预防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八)增强安全防护水平。各地需完善与超高层建筑消防需求相适应的消防力量建设,当地消防部门需深化对超高层建筑的研究了解,并定期开展实战模拟训练。对超高层建筑的业主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提出要求,需逐一按照既定标准增设微型消防站,并召集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使用方员工以及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组建专业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消防队伍。超高层建筑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供电供水、电梯运行维护、消防设备保养等相关人员的协作机制,成立专门的技术处理小组,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联合训练和协同作战,以提升整体应急处理能力。

(九)需优化建筑运行管理流程。各地需构建健全的超高层建筑运维管理机制,确保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实施超高层建筑能耗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引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搭建运维平台,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同时确保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业主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的信息模型(BIM),对运维平台进行优化应急管理评估,同时增强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的连接。超高层建筑的业主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需依据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确立相应的运行与维护检查计划。同时,应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对于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和保养。

各地需迅速推进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及管理协作机制的优化,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和控制措施,积极研究设立超高层建筑安全保险机制。同时,构建专家资料库,并定期对现有超高层建筑的使用状况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研和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