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间的疏散门需采用甲级防火门设计,其窗户则须选用乙级防火窗;避难间的内部装修,包括棚顶、墙面及地面,均需使用不燃材料;同时,避难间的位置应尽量靠近疏散楼梯间,并符合相关要求;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及洁净手术部,均需设置避难间;在避难间入口的显眼位置,需安装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此外,避难间内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得低于10.0lx。
下文将详细列出相关规范条款及其释义。避难间,即火灾发生时,供建筑内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和烟雾的专用空间。6.4.2 以下部位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一是安装在防火墙上的门,以及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所设的门;二是安装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小时的防火隔墙上的门;三是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之间的门;四是室内通向避难走道前室以及避难间疏散的门;五是多层乙类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以及多层丙类仓库内,从库房通往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6.4.7 对于以下部位的窗户,其耐火性能必须满足乙级防火窗的标准:一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通向走道的窗户;二是位于避难间或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域对应的外墙窗户;三是其他要求耐火极限达到2.00小时的防火隔墙上的窗户。6.5.3 对于以下区域的顶部、墙壁及地面内部所使用的装饰材料,其燃烧等级必须达到A级:包括避难通道、避难楼层、避难空间;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入口空间;消防电梯的入口空间或共用的入口空间。在以下场所或部位,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必须达到A级燃烧性能标准:一是人员密集的场所;二是存在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的场所;三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四是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五是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避难间需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其净面积需满足设计区域内避难人数的避难需求;其次,若避难间同时用作其他功能,必须确保人员安全避难;再者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规定,避难间应位于疏散楼梯间附近,且不得位于可燃物仓库、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所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紧邻;此外,避难间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隔开;同时,需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并设置可开启的外窗,除了外窗和疏散门之外,避难间内不应有其他开口;另外,避难间内不得敷设或穿越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还需在避难间内配备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最后,在避难间入口的显眼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需设置避难间,同时楼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间避难间。每间避难间所服务的护理单元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此外,避难间的防火要求还需遵循本规范第7.1.16条的相关规定。条文解释:医疗建筑的功能特性使得在火灾发生时,部分人员可能无法迅速撤离建筑。因此,必须为这部分人员设立临时的避难空间。这些避难间可以采用日常使用的房间,例如每层的监护室,或者消防电梯的前室。然而,不应使用合用前室,以免病床阻碍人员通过楼梯进行疏散。在设计避难间时,需充分考虑消防人员、医疗工作者、家属以及病床所需的面积。在8.2.1条款中规定,以下区域必须实施防烟措施:首先是封闭式楼梯间;其次是防烟楼梯间及其入口空间;再者,消防电梯的入口或共用入口也应纳入;此外,避难层和避难间同样需要防烟;最后,避难走道的入口,以及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也应采取相应的防烟措施。除了筒仓、散装粮食仓库以及火灾蔓延速度较慢的区域,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以及日常使用的人防工程等建筑物中,以下部位必须安装疏散照明设施:一是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用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二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出口;三是超过200平方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疏散出口;四是超过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五是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六是城市交通隧道两侧的人行横通道或疏散通道;七是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首先,疏散楼梯间、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的照度不得小于10.0lx;其次,疏散走道和人员密集区域,照度应不低于3.0lx;最后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规定,除上述规定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照度应不小于1.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