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旨在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遏制事故蔓延,降低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特此制定。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编制建筑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需遵循本规程要求,同时亦需遵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术语部分从略。基本规定方面,3.0.1节指出建设工程应急预案编制与范例,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考虑工程特性与作业环境,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并需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3.0.2节详细说明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包括施工现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处置方案,并明确了编制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需编制综合预案;针对特定事故风险,需编制专项预案;若专项预案与综合预案的组织机构及应急响应程序相似,可将其纳入综合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建设工程应急预案编制与范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3.0.3节对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包括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编写组并落实负责人及编写人员、确保编写保障、开展资料收集、风险辨识与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工作、组织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并完善预案、以及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