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为何要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在2003年农历四月初九,即5月9日,我国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开始执行。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签署了国务院第376号命令,正式对外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的完整内容可通过相关链接查阅。

为了高效防范、迅速应对和彻底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负面影响,确保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在借鉴前期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践经验后,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旨在我国构建起一个“信息流通无阻、反应迅速高效、指挥调度有力、责任划分清晰”的应急法律体系,用于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务院第376号令_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进程,并促使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正面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关键时刻,《条例》的颁布实施与《传染病防治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成功应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严峻挑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组织架构、行动准则以及相关制度与手段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应对此类事件时的职责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

《条例》由六个章节和五十四条内容构成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涵盖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部分。《条例》自公布当天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