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获国务院批准,现正式发布予各位,恳请各位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管理规范化,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及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预案,系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法规,预先编制的旨在依法、快速、科学、有序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事件及其所带来的损失的具体行动方案。
第三条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撰写、审核、公布、登记、模拟训练、修订更新、教育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各项活动,均应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以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紧密贴合实际情况,科学设定具体内容,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以及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根据其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另一类则是针对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编制应急预案,这些预案涵盖总体、专项以及部门等多个类型。
总体应急预案构成了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框架,并需由各级行政区域中的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编制。
政府针对特定类型或数种类型的突发事件,以及为保护关键目标、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应急资源等关键性专项任务,事先编制了一套涵盖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对预案。这套预案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正式发布并执行。
政府部门依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及各自职责,编制了针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以及为保护关键目标、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和保障应急资源而事先设定的行动计划。这些预案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负责制定。
支持邻近或相临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编制针对区域性和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计划。
第八条规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则、组织架构、运作流程,以及应急保障的整体部署等内容,并对各相关方的责任与使命进行了明确界定。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专项及部门均制定了应急预案,而这些预案在不同层级上,其内容各有侧重点。国家在制定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时,着重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原则、指挥体系、预警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规范、分级响应措施及行动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旨在规范国家层面的应对策略,并彰显政策导向和指导作用;省级和部门预案则主要针对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响应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流程、市县级政府职责等方面进行明确,旨在规范省级应对行动,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预案则侧重于组织指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旨在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的应对行动,突出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而乡镇街道预案则着重于预警信息传播、初期处置与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方面,旨在规范乡镇层面的应对行动,并体现初期处置的特点。
对于关键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等关键目标,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着重于详细阐述风险与隐患的识别及预防策略、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流程、紧急处置措施以及快速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为重大活动制定的相关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重点在于详细阐述活动的安全风险与潜在隐患、相应的防范对策、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具体路线。
对于旨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提供保障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重点在于阐明组织指挥体系、资源配置、以及各类和不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资源调用的具体流程。
联合应急预案着重强调相邻及邻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信息通报、处置措施协调以及应急资源共用等方面的应急协作机制。
第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与基层组织需制定应急预案。这些预案着重于界定应急响应的责任人、监测风险隐患、报告信息、发出预警、进行应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及指定路线、列出可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并详细说明实施步骤。这些预案体现了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初期处置的重要性。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据既定的标准与规范,结合实际的工作需求,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构建本集团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地制定出具体的现场工作方案。在此方案中,应着重明确现场的指挥组织机制、应急队伍的职责分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应对策略、应急装备的保障措施以及自我保护措施等。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手册内容通常涵盖风险隐患的分析、处置工作的流程、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应急队伍的构成以及所需装备和物资的情况,还包括相关单位的联络人员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预案应急响应的分级方式、具体分级标准以及如何划分响应措施等级,均需由预案的编制单位依据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需对本行政区域内频繁发生或容易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优化。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与单位需设立一个预案编制工作组,该组应吸纳预案所涉关键部门和单位的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具备现场处理能力的人员共同参与。该工作组的组长一职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制定应急预案需在完成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之后进行。
进行风险评估时,需针对突发事件的特性,辨别出危害的要素,剖析事件可能引发的直接影响以及连带和衍生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评估这些影响的危害级别,进而提出防范风险、消除隐患的具体策略。
对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核查。需详尽了解本地区及本单位能够迅速调动的应急队伍、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资源状况,同时掌握合作区域可供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情况。在需要的情况下,对本地居民的应急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以确保制定出有效的应急响应策略。
第十六条在编制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时,需广泛吸纳相关部门、机构及专家的观点,确保预案间的协调一致。若预案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需以书面形式征询这些单位的意见。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应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在制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计划时,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小组或负责牵头的相关单位需将预案的送审稿、各相关单位反馈的复函、意见采纳的说明、编制工作的详细说明等材料一并提交给应急预案的审批机构。若因保密需求或其他原因需公布应急预案的简本,则应将简本与上述材料一同提交审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审核重点涵盖预案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对接,各方意见是否达成共识,核心内容是否完整,职责分配是否清晰合理,应急响应等级的设定是否恰当,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洁、有效可行等方面。在必要时,应急预案的审批机构可以召集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国家层面的总体应急预案需经国务院审批,并以此名义发布;而针对特定领域的专项应急预案亦需国务院审批,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以该名义进行印发;至于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则需由相关部门的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最终以部门名义发布。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还可以将这些预案转发。
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需由相应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并通过,随后以政府名义正式发布;而针对特定情况的专项应急预案,则需提交政府审批,并在必要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布;至于部门级别的应急预案,则需通过部门内部会议进行审议,并以部门名义进行印发,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政府办公厅(室)进行转发。
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基层组织的此类计划,必须由该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是负责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签署,具体的审批流程则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应急预案的审批机构需在预案正式发布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既定程序,将预案的相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政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需报送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对于涉及必须与当地政府协同进行紧急应对的中央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必须向该地的县级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必须予以公开。对于确实需要保密的预案,则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需设立应急演练的相关机制,依据具体状况实施实战模拟、桌面模拟等多种演练形式,广泛动员人员参与,确保处置环节的紧密联动,同时注重演练形式的多元化以及效率的优化。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其地方政府,以及负责运营关键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企业,还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都应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演练的牵头单位需负责进行演练效果评估。评估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演练的实际执行状况,预案设计的合理性及实施可行性,指挥与协调工作的效率,应急响应人员的应对能力,演练中使用的设备与装备的适用性,以及针对改进预案、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机制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和看法。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需设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预案内容的相关性、实用性以及执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以此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持续改进并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若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或更高层级的预案中的具体规定出现变动;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操作和应急演练过程中,如若发现存在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问题;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若修订的应急预案内容关乎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关键处理手段、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关键要素,修订过程需依照本规定中关于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的具体步骤来组织实施。若修订内容仅涉及其他方面,则修订流程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有权向预案编制的相应机构提交修改意见。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需采取发行教材、开设培训课程、开展研讨活动等多种形式,对与应急预案执行紧密相关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进行应急预案的专项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应急预案的培训视为应急管理培训的关键组成部分,并将其包含在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中、公务员的培训课程里,以及应急管理干部的日常培训活动中。
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性的应急预案,其编制机构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元化媒介进行广泛传播,并制作出易于理解、便于记忆且实用的宣传资料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向公众无偿提供。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强化指导和监督。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可编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以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需设立特定部门与人员来承担具体任务,并将应急预案的制定、编撰、审核、公布、模拟、修订、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环节所需的资金,纳入预算计划进行统一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等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形,拟定相应的执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