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旨在强化对中国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的监管,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特此制定本规程。
应急管理监察员,系指那些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成功获得安全监管领域的应急管理专业监察员资格证书的民航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各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它们负责组织与实施业务培训。
第四条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业务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得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监察员资格证书,执行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必须参加旨在提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
为持续提升自身的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应急管理监察员需定期参加旨在保持和增强其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
民航局综合司承担业务培训的规划及管理工作,这涵盖了编制培训方案(详参附件1)、审核培训课程及教材内容、评估业务培训需求及其实施方案、选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为“培训机构”)并对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培训机构承担业务培训的组织与执行工作,同时助力民航局综合司构建应急管理监察员的技术资料库(详见附件2),并负责对应急管理监察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章业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明确指出,各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急事务处理部门需实时关注并熟悉本区域内应急管理监察人员变动信息,并且依照民航局综合司的规范,需按时上交年度初次业务培训的相关需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需依据初始业务培训需求、持续业务培训状况以及来年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编制年度培训执行方案。该方案经民航局综合司审核通过后,需向民航各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事务处理机构进行通报。
第九条规定,民航各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急事务的办事机构需负责组织并监督其管辖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监督员以及负责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专业监督员,确保这些证件申请人按照规定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规定,业务培训需依照培训大纲的规范来设立课程,同时必须采用民航局综合司核准的教材进行教学。
第十一条 规定,业务培训需通过集中授课的形式展开。具体来说,新员工的基础业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六十课时,而持续进行的业务培训时长则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业务培训需实施考核,且对考核达标者发放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规定,新员工的基础业务培训评估需通过笔试进行,而针对持续性的业务培训评估,则可选择笔试、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开展案例分析或组织模拟操作等多种形式。
在初始业务培训阶段应急知识培训ppt,若发现存在作弊行为,将依照《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持续的业务培训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作弊现象,相关人员需重新接受培训。对于拒绝重新参加培训的学员,将按照审验不合格的标准进行处理。
民航局综合司需定期对培训大纲实施评估,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更新,以及应急管理理论和知识的进步,以及应急领域新技术的应用等因素,对培训大纲进行及时的修订与完善。
对培训大纲的评估应当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三章关于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培训机构需依照培训大纲来编制相应的教材,并且必须将编制好的教材提交给民航局综合司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规定,培训机构需依据既定的培训计划来安排培训活动,同时,在培训过程中必须采用民航局综合司认可的教材。
第十八条 规定,培训机构需对授课教师实施严格管理,并挑选那些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来负责授课。在每次培训活动启动之前,培训机构需将本次培训的授课教师名单提交给民航局综合司进行备案,同时,还需根据民航局综合司的反馈意见对授课教师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规定,培训机构需详尽记载参与培训者的学习进展,同时,在培训活动圆满结束后,须迅速向民航局综合司提交参与培训者的名单及其考核得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综合司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大纲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以及《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本大纲得以编制。
本文件明确了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所需进行的业务培训的目标、具体要求、培训内容以及评估考核的具体准则。
1.培训目的
培训旨在让参与人员掌握并持续拥有执行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推动应急管理监察人员拥有扎实的技术实力、较高的依法行政水平、出色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组织协调技巧以及卓越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培训要求
2.1业务培训分为初始业务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秉持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原则,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理论及实际操作、民航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全面的培训活动。
中国民航安全学院在民航局综合司的指导下负责执行2.3业务培训,该培训使用统一的教材,并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业务培训的安排需遵循《民航应急管理监察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培训内容与时间安排相契合。
3.初始业务培训内容
初始业务培训涵盖了应急管理的基本理论、实际操作技能、民航应急管理的专业内容、民航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以及研讨交流等五个方面。
3.1应急管理基础理论
课程内容涵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阐释应急知识培训ppt,灾害学的理论根基,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以及国内外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对比研究等。
3.2应急管理实务
课程内容涵盖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情景模拟下的应急准备构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规划与建设,应急预案体系的构建,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管理工作,还包括应急演练的组织与执行,危机公关策略,危机决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调查与评估等多个方面。
3.3民航应急管理专业知识
本课程内容涵盖《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以及民航应急管理概述,同时还包括航空安全管理体制、民用航空器的搜寻与救援措施,为飞行事故中旅客家属提供的援助,航空器事故的调查流程,受损航空器的搬运,机场应急救援措施,空防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大面积航班延误的紧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3.4民航突发事件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为国内外民航行业突发事件的典型事件分析。
3.5研讨交流
研讨内容集中于民航应急工作中的关键和复杂议题,通过小组或集体的讨论方式,展开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4.持续业务培训内容
4.1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新变化;
4.2风险管理与应急管理理论新发展;
4.3应急管理新知识与新技术;
4.4典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求;
4.5民航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工作与最新进展;
4.6最新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例分析;
4.7应急演练;
4.8心理疏导与压力缓解;
4.9初始业务培训课程回顾;
4.10其他应急管理相课程;
4.11研讨与考核。
5.学时安排
5.1初始业务培训总计60学时。
5.2持续业务培训总计40学时。
6.考核
初始阶段的业务培训评估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长为两学时。考试题型涵盖了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以及分析题。要达到合格标准,成绩需达到百分制中的80分或更高。
持续的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笔试闭卷考试、提交培训报告、组织案例分析以及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进行。笔试闭卷考试需耗时2学时。若采用提交培训报告、组织案例分析或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考核,民航局综合司将与培训机构共同对参训人员的考核成绩进行评估,并判定其是否合格。
附件2: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技术档案
附件3: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