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核心职责。首先,要求各市、县(区)需编制并实施专门的避难场所规划,协调城乡避难场所的发展布局,促进多个领域的应急避难资源整合共建,确保城市与农村避难场所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时重视避难场所位置的合理性以及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其次,需根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建设相应的避难场所。为应对地震、干旱、洪涝、冰雹、大风等自然灾害,我们计划建设多样化的应急避难场所,以满足公众在火灾、爆炸、洪水、地震等不同灾害发生时的避难需求。这些避难场所均位于安全区域,具备较强的抗风、抗震、防洪、防火能力。此外,我们还注重避免重复投资,力求节约资源,通过改造现有设施来实现这一目标。将文化体育设施、公园、绿地、广场、校园、运动场以及曾经的防疫点等改造成预先设定的紧急避难区域;同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场所也兼顾平时办公和紧急避难的双重用途。在平时,这些地方用于办公,而在紧急情况下,则转变为避难场所。此外,还要促进新建建筑、新开辟场地和新空间同时具备避难功能。再者,要进一步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和设施。对避难场所内部及周围区域进行规范化的指示标志布置,明确标注避难路线、功能区域划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设立包括基本生活设施、医疗救治区、防疫隔离区、物资储备区以及垃圾处理区等功能区域,合理布局供电、供水、供暖、通讯、消防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能够迅速应对避难过程中的各项需求。五是建立市至县区、乡镇(街道)再到村(社区)的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网络,确保每人拥有不低于1.5平方米的避难空间,并实行属地管理和使用。同时,市、县(区)需对现有的519个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规范化与完善化处理,并确保其平时与紧急状态下的功能转换顺畅,以便在紧急关头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六、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的管控与运用,相关使用及运维(产权)单位需提升设施设备与物资的储备与管理,依据预案、预警预报及灾害发生状况,迅速启动避难场所,确保能高效、安全、有序地接收群众进行转移、避险及安置。七、定期举行应急避难演练活动。至2023年年末,各区域需至少举办一场应急演练,同时需编制并发布2024至2025年度的演练规划,分别针对县区、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等不同层级进行避难演练的组织实施。此外,还需推进示范性试点建设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在2023年年末前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每个县区需选定一个示范点进行规范化建设。到2024年年末,每个县区应拥有三个不同层级的示范点。至2025年年末,各地市县区的应急避难设施中,超过八成的场所需满足示范性建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