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1.总则
本实施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编制。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销售的、进口的以及在其他商业活动中应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认证过程。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本实施规则所认证的产品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行业标准中的具体要求。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样品的选取由委托方根据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委托方需对所送样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送样数量和标准请参考附件3。
该样品需确保为近十个月内生产且通过工厂质量检测的合格品,同时须处于产品有效使用期限之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在检验活动开始之前,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对样品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
4.2.3.2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遵循本规则附件3中列出的检验准则、检验内容以及抽样要求。
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工作完成后,负责检验的机构需依照规定,将型式试验报告提交给指定的认证机构。报告中需详细列出样品和关键部件的描述信息。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对检查时间的安排依据委托认证的单元数量和所涉及的产品型号范围来决定,同时还会考虑到工厂的生产规模大小,通常情况下,每个加工点所需的人日数介于2至4人之间。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对于申请认证的每一个产品单元,我们需至少提取一件样本,以执行产品一致性检验。此检验旨在核实样本与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由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之间的一致性。
4.3.4 工厂的质量保证水平及产品的一致性检验必须对所有承担认证任务的工厂进行。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权威认证机构评估,若认证结果达标,将依照认证模块发放相应的认证证书;若认证结果不达标准,则即刻终止此次认证流程。
4.4.2 认证时限
认证的有效期限从认证申请正式接收开始计算,直至认证证书正式发放,期间涵盖产品检测所需的工作日、工厂审查所需的工作日、认证结果的评估与批准所需的工作日,以及证书制作所需的工作日。
自样品抵达并正式被指定检验机构接收开始,计算产品检测的时间,检验过程需在规定的周期内结束,而提交检验报告的通常时限则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自检查组完成现场勘查并获取工厂提交的整改不符合项资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厂的检查报告。
工厂对检查的安排、认证结果的评定、批准的确定以及证书的制作,通常所需的时间不会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指定认证机构具备充分依据,对已认证产品与实施规则中确立的标准要求进行严格对照。
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显示,该工厂在调整组织架构、改善生产环境以及优化质量管理体制等方面。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认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年度监督计划对内容实施检查,这种监督活动既可以在生产工厂进行,也可以在产品使用现场展开。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对于整改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不合格项目,该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果将是不建议予以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在生产源头进行抽样,亦可在使用现场进行取样,而样品的选取、样本的规模以及检验的具体项目,均由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年度监督计划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过权威认证机构的评估,若监督结果达标,该机构将保留其认证证书;反之,若监督结果不达标,认证机构将依照规定暂停或取消其认证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效力得以维持,依赖于认证机构所进行的定期及非预定时间的监督活动。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调整包括:因产品命名方式调整导致的认证产品名称或型号的更动;产品型号的变动而内部结构保持不变;以及委托方(无论是制造商还是工厂)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涉及搬迁)等情况。
产品安全使用性能方面如有变动,可能包括:制造商或工厂的搬迁;产品认证所依赖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执行规则出现调整;产品设计有显著改变,例如认证产品的核心部件、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更换;或者委托方(即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如所有权、组织架构或管理层的调整等。
5.2.2变更程序
5.2.2.1当认证证书的持有者需对已取得的证书内容进行修改,或对相关产品信息进行调整,必须进行正式的更新操作。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收到变更申请和相关文件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验证变更的具体内容或产品。
确保产品或证书信息与原有记录相符,如有需要,将安排对生产工厂的变更确认及检查,或者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依据变更确认的成效,依照既定流程进行评估,若变更满足规定标准,认证机构将予以批准,并向证书持有者更换新证或发放变更确认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同时更新相关资料。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持有认证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若在原有认证范畴内新增产品种类或型号,需提交正式的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组织对产品进行检验或对生产工厂进行检查。经过认证机构的综合评定,若认证结果达到标准,将予以颁发或更换相应的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在证书的有效期限之内,若证书所涵盖的产品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证书。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证书与标志的使用若未遵循既定规则,或管理要求未被切实履行。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证书持有者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机构将依据暂停使用的具体原因展开核实工作,一旦核实结果证实其符合维持证书条件,认证机构将予以批准,允许其恢复使用证书及标志。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认证机构将取消持证人所拥有的证书:
若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动,持证人将无法确保其产品满足新的规定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在证书暂停使用的这段时间内,持证人依旧在生产和销售、安装那些证书已被暂停使用的产品。
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确认结果显示,存在一些可能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因素,以及可能引发严重危害性后果的情况。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亦或是在暂停使用期间,相关产品不得再进行生产、销售、进口,亦或是在其他商业活动中投入使用。
原证书持有者须于接到通知公布之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证书退还至认证部门,并做好封存标识。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一旦认证证书的期限到达,若继续需要使用,认证的委托人必须在期限结束前九十日之内提交申请,以完成续期手续。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若委托方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行为及其所做决策感到不满足,有权提交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个人或组织若对已认证企业的商品质量存疑,均有权向相关认证部门提交正式的申诉。
认证机构设立了申诉和投诉的处理流程,同时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处理来自不同主体的申诉和投诉,经过调查和核实,一旦批准,便采取相应的处理行动。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单元划分说明及典型产品
请注意,单面和双面显示的指示灯均可构成一个申请单元,而在同一申请单元中,应优先选择双面显示的指示灯作为主要的产品类型。
若标志灯仅通过图形指示标志区分,则可将其视为同一型号产品进行申请。送检时,需选择符合GB17945-2010附录B中图B.4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两台,以及图B.1、图B.2、图B.5和图B.6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一台。此外,还需选择由图B.1、图B.2与图B.5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一台。这些标志灯所展示的图形涵盖了主要图形指示标志,且仅增加了符合附录B中B.1.3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只需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覆盖字体、尺寸相同但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在检验报告中,应对送检的图形标志进行详细描述。
消防应急灯具的专用应急电源,即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申请单元中与主型产品合并。若因电池组数量减少而致电池柜数量减少及功率降低,这样的分型产品可以视为主型产品的衍生型号。在同一个申请单元中,应当挑选功率最高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
附件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的合作协议等资质证明材料。
2.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申请认证的物品及其所用原材料、元件或配件,若涉及安全生产、环保以及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安全法规要求,则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程序。在提交的认证申请文件中,务必包含相应的证明材料。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型式试验
1.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 检验项目
主型产品的检测内容涵盖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试验要求。
对与主型产品在外观尺寸、安装方法或外壳材料上有所区别的变型产品,其检测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前检查;
b)基本功能试验;
c)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针对与主型产品存在差异的其他分型产品,认证机构将依据这些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之间的具体区别,来决定相应的检验项目。
1.3 抽样方法
1.3.1 抽样方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3.2 抽样基数
1.3.
2.1 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1.3.
2.2 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
消防应急灯具所配备的专用应急电源(即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每个型号,在抽样检测时,其样本数量不得少于五台。
1.3.3 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
1.4 判定准则
依据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所确立的型式检验判定标准执行。
2 监督检验
2.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2 检验项目
由认证机构确定。
2.3 抽样方法
2.3.1 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3.2 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2.3.3 样品数量为1台。
2.4 判定准则
依据《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2978所确立的监督检验判定标准来执行。
附件4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生产工厂需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旨在确保生产出的产品与通过型式试验并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工厂必须遵守本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产品质量保证标准。
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必须明确界定参与质量管理的各类人员的责任和彼此间的协作关系,并且需在组织结构中指派一位负责人。
负责人需承担并享有以下职责与权限,不论该成员在其他领域所担负的职责如何: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制定明确的文件程序,旨在保证任何不合格产品或经过变更的认证产品在未获得认证机构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贴上任何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必须配备必要的生产及检验设备,以确保稳定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优质产品;同时,还需配置相应的
人力资源需得到严格控制,以保证从事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岗位的员工拥有所需的专业技能;同时,还需构建并维护一个适合产品生产的环境。
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工厂需针对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储存和检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文件,并确保岗位人员持有国家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维护一份文件化的质量规划或类似性质的文档,同时确保与产品质量保障相关的各项流程能够高效运作。
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确保项目成功实施,质量计划需涵盖产品设计的预定目标、实施步骤、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所需资源的详细说明。
对产品获得认证后的调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部件等)、以及标志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构成了质量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应当至少符合该国针对该产品的国家标准的最低要求。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完善一系列文件化流程,以确保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文件与资料实施有效管理。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文件修订的版本和变动情况被准确识别,以避免未授权的废弃文件被意外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完善有关质量记录的标识、存放、保藏及处理的相关文件化流程,确保这些记录清晰且全面,以此作为证明产品满足既定标准的有效凭证。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需设立一套针对关键元器件及材料供应商的挑选、评估及日常监管流程,从而保障供应商具备确保生产出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符合标准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执行对供应商所供应的关键元件及原材料的检验与核实流程,同时,还要定期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从而确保这些关键元件和原材料符合型式认可标准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需妥善保管重要部件的检测或验证档案,同时核实检测档案,并留存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测数据。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
在工艺技术标准与配方规定等不可规避的因素影响下,若需采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原料、中间产品或元件等,务必取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工厂需对核心生产环节进行明确区分,负责这些环节的操作人员需掌握必要的技能。若某一关键环节缺乏明确的文件规范,导致无法确保产品质量,那么就必须编制相应的工艺操作指南,以确保生产活动的规范化进行。
在产品生产环节中,若对环境条件有所规定,则工厂需确保其工作环境完全符合既定标准。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在生产的适宜环节,4.5工厂必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目的在于确保最终产品及其组成部分与样品保持高度一致性。
在4.6产品生产环节中,若存在可能对人身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造成影响的因素,必须实施切实可行的预防及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并需取得政府批准或通过第三方评估的认证。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企业需设立并持续执行成文的常规检查及确认检查流程,确保产品符合既定标准。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对具体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的操作规范,必须依照各自产品实施的具体规则来进行执行。
在生产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对生产线上所有产品进行全面的100%检查,检查完成后,除了进行包装和贴上标签之外,一般不会再进行其他加工处理。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测与测试所需的设备必须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而执行检测的工作人员则需严格按照这些规范来操作,确保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既精确又恰当。
6.1 校准和检定
为确保所生产产品满足既定标准,检验试验设备需遵循既定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那些用于常规检验和核实检验的仪器,除了日常的操作性检测之外,还需进行性能测试。
若运行检查结果未达既定标准,需对已检测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企业需设立不合格产品管理流程,此流程需涵盖对不合格产品的标识手段、存放与处理办法,以及所实施的整改和预防策略。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于关键部件或零件的维修,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过程,也应当保留相应的记录资料。
8. 内部质量审核
企业需制定一套规范化的内部质量检查流程,旨在保证质量管理的实效性以及型式认证产品的统一性,同时要对内部检查的成果进行详细记录。
针对工厂的投诉,特别是那些关于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投诉,必须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内部质量审查的资料库中。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需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保持一致性,并加以管控,确保型式认可的产品持续满足既定标准。
工厂需设立针对产品核心组件、原材料以及结构等方面的变更管理流程,确保产品变更(可能涉及与相关标准的契合度或型式试验样本的统一性)在执行前,必须向认证机构提交申报并取得其批准。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在执行包装、搬运等作业以及维护储存条件时,必须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对产品的达标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11. 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表3-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表3-2 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表3-3中列出的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所需的最低设备配置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附件5
为确保工厂生产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产品与已通过型式试验的合格样品保持一致,对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的一致性控制措施。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完善产品型式认可的一致性管控文档,该文档内容至少应涵盖:
对于特定型号认可产品的设计规范、构造说明以及材料清单(需涵盖所用关键材料)有明确的要求。
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对于特定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以及配料清单等生产管理文档。
对产品的检测规范(涵盖采购检验、生产环节检测、成品常规检测以及最终确认检测)的具体要求与操作步骤。
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对获得认证后产品在标准、工艺、关键部件等方面的调整进行管控,以及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程序。
文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是构成一致性控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应当满足或超过对该产品型号的相关要求。
式认可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企业需设立并持续执行对供应商所供应的核心零部件及原料的检测或审核流程,从而保障关键部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
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必须妥善保管重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检验与核实文档、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认证文件以及相关的检测数据。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企业需实施适当策略,以保证大批量生产的型号认证产品在以下几方面至少达到型式试验的合格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品保持一致:
产品铭牌、标志、说明书及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2)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产品的供电系统、安全构造、关键的安全元件、对电磁兼容性产生重要影响的元件、以及那些对产品功能和性能至关重要的核心部件。
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需设立并持续维护一套文件化的常规检验及确认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符合既定标准。
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