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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陆续接近5年期限,即将逐步失效。国务院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就“5·12”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应急性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大一部分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后,自然失去了效力。我省依据这些文件制定的相应涉灾政策文件及其依据,现已不再适用,不能直接作为“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的政策参考。
(二)执行准则。恪守“法律一致性”的基本准则。“5·12”汶川重大地震发生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所出台的涉及灾情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或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自动失去效力。对于即将到期、有效期限接近五年的相关灾害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认为,这些文件在“4·20”芦山地震的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中具有参考价值,且确实有必要继续执行。因此,应依据之前提出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文件进行修订,并重新予以发布。
(三)实施清理时,需遵循“起草者负责清理”的基本原则。若清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则牵头部门需负责协调,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处理。对于全省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执行。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针对负责拟定或执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梳理评估后,若认定仍有重新制定和发布的必要性,应于2013年7月1日之前,将梳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提交省法制办进行汇总和审核,最终上报省政府进行审批。
省政府的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对所发布的涉及灾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后,若认定有必要重新修订并公开发布,则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修订,并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将修订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需将文件抄送至省法制办。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清理涉灾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重新制定并发布,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修订,并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将修订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需将文件抄送至省法制办。
各相关市(州)政府需在完成自身及所属部门灾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工作之际,亦需对所辖县级及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其清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强化组织管理,务必保障灾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核以及清理任务得以高效、有序地完成。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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