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直辖市、济源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郑州航空港区党群工作部及应急管理局,河南电视台,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广电安全播出与应急广播调度中心:
现将《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要求各位严格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执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局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24日
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应急广播的管理力度,增强应急信息的发布速度和广度,旨在预防及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并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品质与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以及《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考虑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应急广播系统的运作管理、技术维护、紧急处置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应急广播系统,系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多样化信息传输手段,向广大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群体播送紧急信息的播出体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中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承担着对本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保养以及设备管理的职责,并对区域内应急广播的播出状况进行监管。运行与维护的相关机构必须成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以保证应急广播系统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第四条,应急广播的运作宗旨是服务于政策宣传、应急管理、社会治理以及基层群众。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地方执行标准,我们需构建并完善长效的运行保障机制。此举旨在推进现代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为广大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应急广播服务。
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借助应急广播平台进行违法乱纪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社会和谐与民族团结,不得侵犯公众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亦不得进行与该广播设施功能不符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六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的部门需明确界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规定,应急广播所发布的内容需依据紧急状况的严重性、事态进展的趋势以及潜在的危害性等因素,划分为紧急信息和常规信息两大类别,具体涵盖以下内容:
(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机构所发布的各类紧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灾害的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的通报、防灾减灾救灾措施、人员转移与安置安排以及应急科普知识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行政单位或治安管理机构所公布的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理资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二)项统称为紧急类信息,其余四项均统称为日常类信息。
第八条,应急广播需优先播报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指定应急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紧急信息,务必保证这些应急信息能够迅速且有效地传播。
第九条规定,日常节目播出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定时发布,具体由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级的应急广播系统在日常工作日的播出时间段、持续时间以及播出的频率。播出时段应进行科学规划,一般情况下一日内的播出次数不宜超过三次,单次播出时长不宜超过二十分钟,并且一整天的播出总时长不应超过一小时。
第十条 应急广播平台信息发布机构在播发信息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对于信息传播的流程、内容以及工作人员等方面,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急广播所传播的内容需采用礼貌的语言,严格遵循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努力塑造一个文明且健康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 内容审核
依据“发布者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决定应急广播中紧急信息的类型、具体内容以及发布区域。同时,对于由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技术系统自动发布的信息,需确保责任划分明确,界限分明。
紧急类信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传播渠道的展示形式,需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联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机构共同决定,并需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规定,日常信息发布(不包括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需遵循审签程序,由本级别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后方可播出。所有日常播出的信息和相应的审签文件均需进行存档和备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节目重播重审的规定。严禁播出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或未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的广播节目。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通过乡镇级应急广播平台播发的临时应急信息,需经分管负责人严格审查,再由主要负责人最终审批后方可对外公布;而村或社区层面,通过村级应急广播平台发布的应急信息,则需直接获得村或社区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后对外进行传播。
所有发布的应急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留存时间1年以上。
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应急广播信息发布的相关人员需对信息播发的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手续完备且信息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播放。同时,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需主动开展自身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在信息播发过程中,必须对播出内容进行实时监听和观察,以便迅速发现并处理任何播出异常情况。对于未纳入监管范围的日常信息,严禁其自动设定时间进行定时播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需指定负责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的维护机构,科学设置相关岗位并配置人员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同时,应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其有效运作。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要求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构建完善的技术维护、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常规检修等规章制度,并努力将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到各级财政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之中,确保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升级改造以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八条要求,应急广播的运营维护机构需强化值班监控,对应急广播的技术系统实施周期性检验,提升应急操作的熟练度,完善应急应对措施,从而保障应急广播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模式,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广播设备,同时强化对上岗人员的管理,以保证应急广播设备的安全与高效运作。
第二十条 规定,应急广播系统必须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工作,并且要定期进行网络安全风险的评估,对国产密码应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此确保网络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 规定,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发布需采用账号与密码进行管理,并严格禁止使用易于破解的密码。对于负责系统管理及授权播发的工作人员,严禁将账号及密码泄露或转交给他人。在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程序,确保账号和密码得到及时更新,以保证手续完备且责任分明。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中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上报事宜。
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广播服务需遵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进行日常信息的播出时,应依照现行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广播中心事件事故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若应急广播平台系统在维护调整过程中影响到安全播出,需依照《河南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务必保证整个上下游业务运营不受干扰。
第二十五条 如各级应急广播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紧急信息未能及时、有效地播报,或者引发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干扰了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必须依照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立即上报相关情况。同时,必须坚决防止任何漏报、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