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5号)致各区(新区)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使本市危险化学品和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活动规范化,并统一备案工作要求,我局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指南》,经市法制办审核批准,现正式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9日发布,旨在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流程,并统一各区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标准。该指南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及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一、针对应急预案的评估流程 (一)评估工作的牵头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经营企业(含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那些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 2.对于中型及以上规模(包含中型规模在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具体包括: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轻工业、纺织业、烟草业以及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数量和年营业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工业企业需拥有300名或以上的员工,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被认定为中型企业。商贸批发类企业,若员工数达到20人或者更多,并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则可被认定为中型企业;而商贸零售类企业,若员工数不少于50人,且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同样可被归类为中型企业。非煤矿山类企业和那些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在划型时需依照工业企业相关标准进行;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则需按照商贸企业的标准来划分类型。例如,油库在划型时参照商贸批发企业的标准,加油站则按照商贸零售企业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他单位的划型则需以营业执照上的标注为准。评审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对评审企业所属行业的工作特性有深入了解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并掌握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企业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