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内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3月21日遭遇了一场特别严重的爆炸事故,这一事件至今仍让全国民众感到惊恐不已。
自去年11月28日张家口盛华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件,再到今年3月21日响水天嘉宜公司爆炸事故,短短四个月时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接连发生了几起重大事故。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安全研究中心的主任王宏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城市化、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应急管理领域的一项关键任务。
所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本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本《条例》对历时长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验进行了归纳,并针对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准备工作、事故现场救援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莫于川教授指出,《条例》的施行有望使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的防治方面实现更加精细、规范和高效的管理,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进而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法治建设的整体质量。
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月21日下午2点48分,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遭遇了一场极其严重的爆炸事件。对此,国务院迅速作出决策,成立了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调查组,并着手进行调查。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兼副部长黄明被任命为该调查组的组长。
次日拂晓,应急管理部工作组抵达盐城,迅速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给予了现场指导。
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机制纷纷启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派遣了来自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江苏)的11位医疗专家,他们组成了专家队伍,于3月21日晚迅速抵达事发地点,投入到医学救援行动中;生态环境部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之后,于3月22日凌晨派出由11人组成的工作团队,到达事故现场,负责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同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从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六市(县)调集了环境监测力量,对事故现场的上风向、下风向空气质量以及园区内地表水进行了紧急监测。
3月2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消息,依照《响水天嘉宜化工爆炸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的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已派遣监测团队,持续对事故发生地风向下的空气环境以及园区内河流的闸内、闸外区域,以及灌河地表水进行紧急监测工作。
3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持续进行事故环境应急处置行动:首先,持续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监测人员持续对事故点下风向1000米、2000米、3500米区域进行大气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次,对新民河、新丰河、新农河闸坝口,灌河入海口,以及厂区排污口下游进行水质监测,监测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挥发性有机物;此外,增加对污水处理厂、新民河出水及事故核心区域土壤的采样监测;接着,切实推进受污染水体的治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妥善处理;然后,严格进行坝体巡查,每个坝口都配备了挖掘机,搭建了看护房(棚),安装了视频监控,准备了应急沙(土)袋,应急人员对每个闸坝实行2人3班工作制,以防止河水大潮等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现在,我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正逐步走向成熟,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已然建立。众多人士提倡采用情境和情景为基础的应急预案编制方法,坚持底线思维,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境进行深入设想,这样的情景设定确保了应急预案能够与实际发生的突发事件相契合。王宏伟指出,近期我国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特别是“一案三制”(即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的建设得到了明显强化。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成功组建了涵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多个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这些举措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应对重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企业逃避应付监管盲目施救屡见不鲜
3月23日,在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举行的首场全体会议上,调查组指出,江苏省内部分区域及企业对过往事故的深刻教训学习不力,安全生产的改进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效,事故企业屡遭查处、通报和罚款,但企业负责人依旧我行我素,严重违反法规,最终导致了这场灾难性的爆炸事故。
以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管。然而,面对众多、广泛且环节繁复的监管对象,监管人员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程监管、无盲区管理,肩负着沉重的责任和巨大的压力。企业为降低成本,采取机会主义态度,逃避或敷衍监管,与安监部门展开了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王宏伟分析指出,政府倡导的安全发展理念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自此次响水天嘉宜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了针对安全生产的整改及调查行动。
王宏伟指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通常会迅速启动全行业范围内的全面检查,以紧急消除潜在风险。这种全面检查,作为一种临时的治理手段,虽然能够暂时解决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争取时间,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不进行深入整改,那么这种检查就会沦为一种形式化的流程。
关于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问题,在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明确指出,当前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不够显著、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应急物资储备不够充足、事故现场救援机制尚不健全、救援流程不够清晰、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这些问题在基层企业尤为突出,违章指挥和盲目施救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在应急资源配置上难以形成倒金字塔模式。随着层级下移至基层,对应急管理的要求愈发迫切,然而可利用的应急资源却相对匮乏。在基层,无论是人才储备、资源配备还是应急培训,都相对不足。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基层工作人员在事态判断上可能不够准确,进而可能引发不理智的救援行动。王宏伟指出,目前现场的操作机制和流程或许仍存在若干问题,比如现场指挥的职责关系尚未完全明确、以及现场时常出现的“以官职高低定决策”的情况。面对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应急管理部的成立后,基本确立了一个处理原则,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后方由联合商议决策,前方则派遣联合工作组。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工作组便会指导地方如何应对这一突发情况。可能并无统一的操作规程,我们期望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能够提升对应急管理理论知识的深度研究和培训力度。这样一来,当身处现场时,对于危机状况的理解和感知或许能够达到共识,协作过程也将变得更加顺畅。
重视应急救援准备真正做到底线安全
郭治武,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的局长,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安全生产状况连续多年保持稳定且向好发展,但事故总量依然十分庞大。全国范围内,去年共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3.4万余人不幸丧生,这一情况令人深感痛惜。
因此,作为自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国家颁布的首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条例》承载着极高的期望。
当前,安全生产已成为公共安全领域的关键问题之一,它与工业生产及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关系密切。本《条例》的颁布,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如此表示。
唐钧指出,目前公共安全,特别是安全生产,正遭遇着由新环境、新材料、新工艺、新流程、新技术等带来的众多新风险。这些风险有可能触发常规危机,甚至非同寻常的危机。鉴于此,我们必须持续创新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的机制、预案及方法。《条例》在控制风险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林鸿潮教授指出,《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对应急救援准备阶段的重视,这充分展示了公共应急立法理念的革新。它将“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预则立、不预则废”的理念在应急管理中贯彻得相当彻底,为今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条例》的顺利执行与否,核心在于我们能否有效执行应急救援准备的相关制度。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充分准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着力构建五项关键制度。林鸿潮如是阐述。
林鸿潮认为,尽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关键的生产经营实体早已建立了生产安全应急计划,然而与过去相比,这次《条例》所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显得更为严格,也更加周密细致。首先,需明确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应以风险辨识与评价为核心,切不可盲目复制;其次,对应急响应计划修订的必要条件进行了详尽规定,这对确保计划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至关重要;再者,要求应急响应计划必须对外公开,公开不仅有助于相关主体了解计划内容,便于操作,还能促使制定者提升计划编制水平。要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首要任务是切实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唐钧指出,公共安全的维护遵循“木桶原理”,并非仅凭某部分安全工作的出色表现,而是关键在于找出并弥补最薄弱的环节。稍有疏忽,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条例》对此提出了加强短板建设的原则,强调必须确保安全底线。
林鸿潮指出,过去部分应急法律法规沿袭“宜粗不宜细”的旧有立法思想,对应急准备的相关保障措施描述较为笼统,导致制度缺乏执行力,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此次《条例》在应急演练环节的规定十分细致,一方面明确了演练的频次,避免了模糊不清的空间;另一方面,规定了必须进行抽查,对抽查不达标的则要求进行整改。凭借这两项措施,应急演练得以切实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迅速提出具体操作办法。
科学落实责任管理精细做好风控环节
《条例》是我国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一项行政性法规,属于部门法规范畴。据王宏伟向记者透露,未来应急管理部或许还将制定多部法律,例如应急管理法,它主要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自然灾害防治法则专注于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此外,还有应急救援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然而,他亦持有观点,依照法治原则进行应急管理,旨在增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及救援能力,并不局限于依赖某一特定法律或法规,鉴于法律和法规本质上是静态的,而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和应急救援措施则是不断变化的。
王宏伟在向记者阐述预防措施时,指出以往的安全事故风险预防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然而,从黄岛“12·2”爆燃事件、天津港“8·12”爆炸事故、“12·28”张家口爆燃事故,直至今年的“3·21”响水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最令人困扰的是那些发生在企业与社会交界处的事件。这些地带往往处于监管盲区,企业释放的风险源所引发的巨大危险和能量,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化工企业的布局规划并非仅关乎企业自身,更关乎社会安全的大局。企业输送油气与市政管道可能存在交叉重叠,而这些交叉点往往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此类交界面往往容易产生问题。
王宏伟指出,过去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具体安全操作。然而,随着应急管理部的成立,安全生产的责任被纳入其中,现在我们从更广泛的社会角度来审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措施。他认为,仅依靠安监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共同构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强大合力,这样才能真正有效,而非仅仅依赖安监部门的力量。安全监管职责重大,加之人员数量有限,导致单个地区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和编制极其有限。面对众多企业、广泛的业务范围和复杂的产业链,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难以全面兼顾。企业和社会的共同治理同样至关重要。
唐钧指出,公共安全工作必须实施科学的“责任管理”原则,确保权力与责任相匹配,风险归属明确,不同层级和类别的责任主体各尽其职,共同参与风险防控。无论是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还是企业管理层、车间工人等,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细致入微地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以及规范生产流程等风控工作。
此外,记者观察到,在今年的两会期间,相关部门宣布即将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流程。他们计划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同时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还将指导中央企业精心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计划。此外,他们致力于加强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确保应急预案在日常应急准备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并在战时有效指导应急救援行动。
王宏伟对此观点是,随着应急管理部的设立,许多以往对应急体制的描述已经显得陈旧,国家针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亟需更新。应急准备工作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应急预案的制定,二是应急保障体系的构建。应急保障体系的目标是具备执行预案的能力,因此,预案在其中起着引领和主导的作用。在处理突发状况时,应急预案亦需明确为相关部门及应急队伍划分职责,并制定类似书面协议和承诺的角色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