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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88号令,该令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在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对这一令进行了第2号的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发布、存档、执行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以地方为主体的原则,同时实施分级负责制,提供分类指导,确保综合协调,并采取动态管理模式。

应急管理部承担着全国范围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的重任。同时,国务院内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各自的职责领域内,具体负责相应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工作。同时,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负责策划并执行本单位的应急计划,同时确保该计划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而各分管负责人则需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应急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涵盖了综合应急预案、针对特定情况的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的具体处置计划。

综合应急预案,乃是指那些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所编制的全面性工作计划。它涵盖了本单位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体工作流程、应对措施,以及应急预案体系的总则。

专项应急预案,系指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应对特定的一种或多种生产安全事故,亦或是对关键生产设施、重大危险点、重大活动进行防范,所编制的特定性应对措施方案。

现场处置计划系指企业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特定场所、设备或设施,所确立的紧急应对策略。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时,应秉持以人为中心、依法依规、贴合实际、强调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重心,清晰界定应急职责,规范应急流程,并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应具备详尽且具体的应急预案与应对办法,且这些方案与实际应对能力相匹配。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求,均有相应的明确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应急计划中的基本要素完备且详尽,所附带的应急计划附件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均精确无误。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需组建一个编制小组,该小组由本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吸纳那些与应急预案编制相关的部门及单位成员,以及具备现场处理实际经验的人员共同参与。

在制定应急预案之前,编制单位需开展事故风险的识别、评估工作,并对应急所需资源进行详细调查。

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价,这一过程涉及对各类事故及其特性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找出潜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并对事故可能引发的直接及间接后果进行详尽剖析,进而对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最终提出有效的防范与事故风险控制策略。

进行应急资源调研,即对本地及本单位可迅速动用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合作区域可供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依据事故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应对策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同级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出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明确信息报告的流程、响应级别的划分、指挥权的移交以及警戒疏散的具体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生产规模及潜在事故特性,确保预案的连贯性,构建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同时确保预案中包含自救互救和初期应对等关键要素。

生产经营单位若面临多种风险,且可能遭遇不同类型的事故,则需制定并实施一份全面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需涵盖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应急预案的整体架构、事故风险的详细阐述、预警机制和信息报告流程、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以及应急预案的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针对特定的一种或多种事故风险,企业可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理计划,亦可将此计划纳入整体的应急预案体系之中。

专项应急预案需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分工,同时详细规定应急处理的具体流程和相应措施。

对于那些存在较高危险性的区域、设备或设施应急管理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现场应对措施方案。

现场处理计划需明确应急工作责任、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

对于事故风险相对单一且危险性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只需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计划即可。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需涵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的相关内容,以及应急组织架构及人员联络方式,还包括应急物资的储备清单等附属资料。一旦这些附属资料发生变动,必须立即进行更新,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编制应急预案的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需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内的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需相互配合,同时,这些预案还应与相应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团队以及所有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根据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简洁、实用且高效的应急处置卡片。

应急处置卡需明确指出关键岗位及人员应遵循的紧急应对流程与对策,同时列出负责联络的人员信息及其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随身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需对本部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举办听证会,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业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包括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还有运输这些物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以及生产、批发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以及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需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且要制作成书面形式的评估记录。

除前述规定之外,其他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所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参与应急计划评估的团队中,必须涵盖那些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专家。

应急管理预案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评审专家若与被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主动避嫌。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时,必须关注要素的全面性、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应急处理流程和手段的针对性、保障措施的实效性以及预案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计划在经过评估或讨论确认后,需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签字确认,随后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公开,并且要迅速分发给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以及相应的救援队伍。

如事故风险可能波及到周边的其他单位及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向这些单位和人员详细说明事故风险的特性、波及范围以及相应的应急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需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同时需将副本送交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向公众进行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中,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需要报送至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的企业,还有经营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单位,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需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应县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开。

前款提及的中央企业单位,其总部(上市公司)需将应急预案提交给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备案,同时将副本发送至应急管理部;而该企业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则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进行备案,并需将副本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非中央企业,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需根据隶属关系提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对于本款所述单位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来决定。

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营单位需在执行本条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备案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将应急预案的副本提交至所穿越行政区域的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同时,还需将相关文件抄送至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计划需遵照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且还需将副本报送至该企业所在区域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若需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申报,必须提供以下几种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若文件齐备,则应予以备案,并颁发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若文件不完整,则不予备案,并需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补充的文件。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备案且未提供任何解释,则等同于已备案处理。

对于那些已经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若它们已经完成了应急预案的备案,那么在它们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便无需再提交应急预案文件,只需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的登记表格即可。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需设立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及监督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需采用多样化方式推广应急预案的相关教育,广泛传播生产安全事故的避险、自救及互救知识,增强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需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整合进安全生产的培训规划之中,并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那些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需组织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以及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充分掌握应急预案的细节,清晰理解应急职责,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应急培训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授课内容、讲师阵容、参与人员名单以及考核成绩等,均需详实记录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档案中。

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部门需定期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旨在增强本部门及区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演练方案,需针对本单位的风险特性,每年至少举办一场全面应急预案的演练或是针对特定情况的应急预案演练,并且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应对措施的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的企业,还有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并将演练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至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安全监管部门需对本辖区内那些被规定为关键生产运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计划进行随机检查;一旦发现演练未达标准,必须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完成之后,负责组织演练的单位需对演练成效进行细致的评估,并据此编制一份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针对应急预案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机构需设立一套定期的评估机制,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际效用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需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进行修订作出明确的判断。

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均需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应急预案时应急管理预案,可邀请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拥有实际应急救援操作经验的人员参与。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来执行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更高层级的预案中规定的条款,若出现重大变动;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或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必须对预案进行修订的严重问题;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若应急预案的修订触及到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关键处置手段以及应急响应级别等方面的调整,修订过程需依据本规定中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程序执行,同时,还需依照应急预案的报备规定重新进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依据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救援团队、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同时,还需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配置及使用记录档案,并定期对这些物资和装备进行检查与保养,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经营单位遭遇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力量展开救援行动,同时依照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详情及应急响应的启动状况。

第四十条,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的单位需要对所执行的应急预案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纳入年度的监管检查范围,具体明确检查的关键环节与评判标准,并且需依照既定计划严格执行执法监督活动。

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需对年度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做出全面梳理,随后将总结报告提交给上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单位与个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企业有权对其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